阿坝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2-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的法规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范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调整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调整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制 定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制定并实施。原则上,学校应在4-5年一个人才培养周期结束后,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组织全校教学单位,修订或研制新版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教务处组织研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各教学单位依据指导意见,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2.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时间安排,广泛调查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组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及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共同论证,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3.各教学单位组织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经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开展审查。

4.教务处审查后,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评审、答辩工作。

5.各教学单位根据校内外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修改后由本学院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6.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生效、执行。

7.各教学单位负责将生效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准确录入教务系统。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将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表等内容)纳入新生导学手册,在学生入学时向师生公布,教师和学生据此安排教学、学习计划。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批准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毕业审核工作。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每门课程的教师、教材、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要素,严格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每门课程均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制定须遵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生成下一学期课程表。每学期课程表生成后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核查,核查后,学院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生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更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考核方式、开课单位、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 等,均属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需要变更人才培养方案,须本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教务处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本科人才培养有重大影响的变更(涉及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变更),须由教务处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涉及到教师、教材或教学环节等发生变化的,应由申请变更的教学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或人员解决。

第十五条 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和实施过程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教学单位负责人是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教研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加强相关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教务处在每年的9月份统一开展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编印更新工作,用于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对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全校通报。没有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阿坝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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