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7-04-24 点击数:

阿坝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工作,根据《阿坝师范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指委是在校长领导下,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与服务的常设专家组织,负责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管理与运行、质量监控与评价、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委员9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 学校教指委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负责学校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指委可按学科专业类别和专项工作需要设置分委会,开展相应的专项工作。各二级学院设立本单位教指委,教指委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教学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指委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教务处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学校教指委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有严重不端行为者,学校有权中止其聘任。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教指委由院长或副院长、专任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候选人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聘任后,报学校教指委秘书处备案。各二级学院教指委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有严重不端行为者,各二级学院有权中止其聘任。

第八条 教指委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委员数不超过三分之二,聘期结束自动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指委负责研究、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举措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改进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第十条 学校教指委负责研究、审议并指导学校师资队伍、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设,负责学校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学科竞赛等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指委负责评定与质量工程相关的各类奖项,如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校级教学成果奖、优秀质量工程项目等奖项,并负责推荐省级及以上与质量工程相关的各类奖项。

第十二条 学校教指委可在接受校长委托的前提下来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专题调研。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指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学校教指委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教指委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研究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教指委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学校教指委在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决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但不能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学校教指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教指委做出的重大决议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为3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教指委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秘书处提请学校教指委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教指委活动经费在学校批准的学科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校教指委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校教指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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