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阿坝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负责对学校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专门机构。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应由主任委员和教务处长共同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再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8名,秘书1名。
第五条 主任委员应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长及1名校外行业专家担任。委员由部分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部分学校教学一线教授、同类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教学管理人员、行业专家等组成。校外委员人数应不少于3名。专业建设委员会秘书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兼任,负责处理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1.讨论审议学校每个五年计划中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对每年度专业建设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并负责检查督促专业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
3.讨论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及审核工作;
4.讨论审议专业设置、撤并及其他相关事宜;
5.讨论审议各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6.讨论审议专业建设经费的配置和使用;
7.讨论审议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每次会议都应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但不能参与表决。
第十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议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为3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专业建设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秘书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专业建设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一条 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所在单位的员工与学校开展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三条 委员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建设会议往返费用可按学校同类人员差旅费标准给予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校批准的学科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提议,方可修改,并且修改方案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