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阿坝师范学院委员[2025] 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阿坝师范学院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设立阿坝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学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主席提名,应包括学位授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和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主席,需经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是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学位授予等相关审议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组成。各二级学院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因退休、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整,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学校公布调整名单。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三)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较大;
(四)熟悉学校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或所在学科的学位教育。
(五)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审批新增学科门类、专业学位授予资格;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异议、学术不端等事宜;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学位办负责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校学位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二)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确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做好前期调研与审核,形成决策参考建议;
(三)协助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组织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
(四)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本学院学位申请资格;
(二)受理学生学位申请,按《阿坝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逐一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学校规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定是否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审议学士学位授予有争议的议题;
(四)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完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须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人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结论,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决议、结论公示期内申请复核。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解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条 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出现减员,学位办应依相关程序及时组织增补委员;在未能及时增补委员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其委员总数在统计时可按减员人数自然减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阿坝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阿师院[2021] 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