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师院〔2022〕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指导学生课程学习规划,整合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课程替代是指因某种原因,需对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读课程进行课程替代的情况。本办法所谓学分认定是指学生通过课程替代或参与技能考试、自学考试、网络课程学习、校际交流学习、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等相关活动,来认定课程学分的情况。一般需课程替代和认定学分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1.学籍异动类;
2.专升本升学类;
3.校际间交流学习类;
4.学生学业能力考试类;
5.学生学科专业活动类;
6.学生学术活动类;
7.学生创业就业类。
第三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应当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原则。
第二章 学籍异动类
第四条 学籍异动包括校内转专业、外校转入我校学习、复学等各类有学籍变动的学生。
第五条 转学及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方达到毕业要求。该类学生课程替代规则:学生原专业已修读通过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学分相等的,可直接认定课程成绩和学分。学分不相等,课程名称和授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在替代学分框架内,可认定相应课程学分。其他难以认定的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按照复学后就读的年级专业修读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达到毕业要求。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可申请课程替代。课程替代规则参照第五条。
第七条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凭身份证与退伍证复印件,可免修《大学体育》(1、2、3、4)《军事理论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替代毕业实习课程。本科学生如入伍前已修完全部理论课程、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的,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
第八条 被我校退学处理后又重新考入我校学习的,按考入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其退学前已修读通过的课程可进行课程替代,课程替代规则参照第五条。原学习课程成绩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等原因,导致学生补修重修课程学分减少或取消,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的,由二级学院研究确定课程替代方案。原则上课程学分减少的,可直接补修、重修学分调整后的课程;课程取消的,由二级学院指定一门或多门课程进行补修、重修。
第十条 学籍异动类学分认定,学生应在学籍异动手续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
第三章 专升本升学类
第十一条 专科毕业升入我校就读本科的学生,升入本科三年级学习,按照升入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其专科阶段所修读全部课程可整体替代本科专业一、二年级全部课程。
第十二条 专升本升学类学分认定,在本科入学时自动认定。
第四章 校际间交流学习类
第十三条 我校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签订有校际交流协议,且学生参加由我校组织的校际交流学习的,适用于本条款。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际间交流时间满一学期的,其在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所修读通过的所有课程与学分全部认定,本校对应学期课程全部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际间交流不足一学期的,应在去参加交流学习前,由二级学院、教务处协同相关单位做好课程替代方案。课程替代按照课程名称、性质、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际间交流学习期间进行的实习实践类课程,能提供实习实践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认定相关实习实践类课程学分,具体认定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际间交流学习期间需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可由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具备资格的指导教师指导完成,通过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答辩的,我校可直接认定相关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如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无法指导完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应按照我校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由我校指导教师采用网上指导等方式进行,且毕业答辩应在本校完成。
第十八条 校际间交流学习成绩认定按照下表进行:
成绩记载方式 |
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 |
我校认定成绩 |
备注 |
百分制 |
百分制 |
百分制 |
如实记载 |
五分制 |
五分制 |
百分制 |
五分制分数*20 |
通过制 |
PASS |
百分制 |
85 |
FAIL |
百分制 |
不予认定 |
等级制 |
A+ |
百分制 |
95 |
A |
百分制 |
92 |
A- |
百分制 |
89 |
B+ |
百分制 |
85 |
B |
百分制 |
82 |
B- |
百分制 |
79 |
C+ |
百分制 |
75 |
C |
百分制 |
72 |
C- |
百分制 |
69 |
D+ |
百分制 |
66 |
D |
百分制 |
63 |
D- |
百分制 |
60 |
第十九条 校际间交流学习成绩认定,应在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一周内进行。
第五章 学生学业能力考试类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能力考试类包括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能力考试和水平测试,并取得合格及以上相关成绩或证书的,可以认定相关课程成绩或创新学分(只能二选一)。其中认定的创新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能力考试类具体认定范围与标准参照如下,认定课程与认定创新学分二者只能选一。
项目 名称 |
获奖等级或内容 |
认定课程 |
创新 学分 |
备注 |
英语 |
1.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大于等于425分); 2.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 |
大学英语1、2 相关课程 |
0 |
统一认定85分。 |
3.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大于等于425分); 4.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 5. GRE、托福、雅思等出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6. 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
大学英语3、4 相关课程 |
2 |
计算机 |
1.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
大学计算机基础及上机相关课程 |
0 |
统一认定85分。 |
2.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3. 获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考试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证书等; 4. 微软、IBM、华为、JAVA等各类行业认证类证书。 |
大学计算机基础及上机,及与考试科目相对应的C语言、Java、VB、VF等相关课程 |
2 |
普通话 |
1. 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二级乙等; |
普通话课程 |
0 |
按实际分数认定。 |
2. 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二级甲等; |
3. 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一级乙等及以上。 |
2 |
职业资格证书类 |
学生取得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行业公认的职业资格证书。 |
相关课程一门 |
2 |
具体参照国务院公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目录进行认定。 |
素质拓展类 |
学生修读学校许可的各项技术技能型培训班,如书法、素描、简笔画、摄影、练唱、吉他、电脑绘画等取得结业证书。 |
大学生素质拓展 |
0.5 |
统一认定85分。 |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能力考试类认定课程或创新学分,在获得证书或成绩单后,即可进行认定。
第六章 学生学科专业活动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级别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学科专业竞赛、体育竞技、大学生艺术展演等学科专业比赛活动或立项主持高层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大学生科研计划等,可申请认定相关课程或创新学分(只能二选一)。其中认定的相关课程,由二级学院研究确定,报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科专业活动类具体认定范围与标准参照下表:
项目名称 |
类别 |
奖励级别 |
认定学分 |
备注 |
Ⅰ类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体育竞技或艺术展演 |
国家级 |
一等奖(排名前三) |
3 |
1.学科竞赛、科技活动、文艺表演、体育竞技主办单位应为政府或一级协会主管部门。一般性学会、企业公司主办不予认可。 2.活动级别难以认定的,由教务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协商后确定。 3.需提供证书、奖状或其他证明材料。 |
二等奖(排名前三) |
2 |
三等奖(排名前三) |
2 |
区域、省(市)级 |
一等奖(排名前三) |
2 |
二等奖(排名前二) |
1 |
三等奖(排名第一) |
1 |
科研创新、创新创业项目训练 |
国家级 |
结题(排名前三) |
3 |
省部级 |
结题(排名前三) |
2 |
市州级 |
结题(排名前二) |
1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科专业活动类学分认定,在满足条件后,即可进行认定。
第七章 学生学术活动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术活动包括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取得鉴定科技成果等,可申请认定相关课程或创新学分(只能二选一)。其中认定的相关课程,由二级学院研究确定,报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术活动类具体认定范围与标准参照下表:
项目名称 |
类别 |
奖励级别 |
认定学分 |
备注 |
学术论文 |
国内大学学报 |
排名前二 |
2 |
需提供期刊、检索报告、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
中文核心期刊 |
排名前二 |
4 |
CSSCI核心源期刊 |
排名前二 |
6 |
被SCI、EI收录 |
排名前二 |
8 |
专利 |
发明专利 |
排名第一 |
6 |
排名前五 |
3 |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
排名第一 |
2 |
排名前五 |
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 |
排名第一 |
4 |
排名前三 |
2 |
成果 |
技术鉴定、开发推广、 技术转让 |
排名第一 |
4 |
排名前五 |
2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术活动类学分认定,在满足条件后,即可进行认定。
第八章 学生创业就业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在毕业时取得较高层次稳定就业的,可认定创新学分。可替代人才培养方案中创业就业实践类课程学分或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只能二选一)。
第三十条 学生学术活动类具体认定范围与标准参照下表:
类别大项 |
类别小项 |
认定标准 |
认定学分 |
备注 |
创业项目 |
校内外创办公司、企业等实体自主创业 |
运营半年以上,营业额大于8万元 |
2 |
1.申请人需为法人,或网上店铺需实名认。 2.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收入证明及财务凭证。 |
运营一年以上,营业额大于20万元 |
4 |
网上创业实践 |
皇冠店铺 |
6 |
网上店铺2钻及以上 |
4 |
网上店铺1钻 |
2 |
升学 |
考取硕士研究生 |
考取硕士研究生 |
4 |
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拟录取证明材料。 |
就业 |
考取公务员 |
考取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
2 |
需提供录用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 |
考取公招 |
考取教师、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公招 |
2 |
考取西部计划或特岗教师 |
考取西部计划或特岗教师 |
2 |
在贫困地区稳定就业 |
在国务院或四川省政府规定贫困地区稳定就业 |
2 |
第三十一条 创业就业类学分认定,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认定。
第九章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流程
第三十二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在符合条件后即可在教务系统中申请。申请分已修免修和未修免修两种方式。用于认定的已通过的课程为校内开设,且已取得相应学分的,为已修免修;用于认定的已通过的课程非校内开设,或其他创新认定的,为未修免修。
第三十三条 已修免修中用于认定的已通过课程与需认定的未通过课程,名称相同或相似、学分大于或等于、课程性质一致的可直接提交已修免修申请;已修免修中用于认定的已通过课程与需认定的未通过课程,名称不同、学分差异大、不能直接替代的,需先填写《阿坝师范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1),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已修免修申请,同时上传此表作为附件;未修免修须先填写《阿坝师范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成绩单或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未修免修申请,同时上传此表和成绩单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专升本升学类学分认定,在本科入学时自动认定,无需在系统中提交。
第三十四条 未修免修在填写《阿坝师范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时,需注明课程替代或认定学分类型,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成绩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存档。当提供的材料为外文时,需同时持中文翻译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二级学院与教务处商议后,报教学指导委员会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阿坝师范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阿师院〔2018〕139号)同时废止。